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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都市圈
销售山寨版手机,该罚!
2009年3月30日,消费者何先生怒气冲冲地来到江宁区汤山工商所投诉称其今年3月22日在一家手机卖场购买了一款假手机,价值950元,为此坚决要求按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9条的规定“退一赔一”并承担检测费和误工费。何先生说从购买到使用不到一周就发现此款手机出现信号不好、死机现象。为此,他只得找上门讨要说法,但手机卖场的负责人不是找各种理由搪塞,就是回避。始终认为此款手机是国产品牌的新手机,并非“山寨版”手机,也不可能出现那么多的问题的。双方一时争执不下,气愤不已的何先生在3月26日带着这款手机直接到“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通信产品质量检验站”进行了检测,结果不出何先生所料被鉴定为假冒产品。
汤山所接到孔先生的投诉之后,当即对此展开了调查了解,结果证明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。为此工作人员对手机卖场的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,并立案展开了调查。指出当事人未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购买并销售假冒手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“销售者销售产品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”的规定,属违法行为。最后双方经过充分协商,达成了一致意见:卖场为投诉方无条件办理退机手续并承担手机检测费用100元整,一次性补偿投诉方车旅费、误工费合计人民币800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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