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主页 管理登录
首页 工商信息 维权机构 法律法规 申诉举报 维权专窗 信息发布 绿色通道 企业信用 备案查询
申诉须知

 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  一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;
  二、有明确的被诉方;
  三、有具体的申诉请求,事实和理由;
  四、申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;
  五、未超出申诉期限;
  六、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
  七、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:
    (一)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产品,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;
    (二)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,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;
    (三)法院、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;
    (四)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;
    (五)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;
    (六)不符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规章的。
  八、申诉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填写自己的姓名,地址,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以及被申诉方的名称,地址和电话号码等信息。

  提示:查询申诉的回复或办理状况,必须输入您填写在申诉单据上的姓名和联系方式,请牢记信息以备查询。如因为没有准确填写各项信息而造成无法查询、与当事人无法联系或申诉无法处理,由申诉人承担相应责任。

  
设为主页 | 加入收藏 | 站内留言 | 重要商品备案查询系统 | 个民协会 | 网站地图 | 用户列表
 
主办单位: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技术支持:中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
江苏ICP备050023414号